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玩忽职守犯罪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对涉案土地进行补偿有法律依据,且土地补偿不属于上诉人职责范围,损失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上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涉案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者系沈阳五金工具制造厂,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五...(本文书还有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