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及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反诉原告昆明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吉**,被告负责人任*及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原告自2003年开始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一直深得广大业主认可。2011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原合同顺延后原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3月7日***小区业主委员与原告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继续对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履行期限予以顺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原告新的服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物业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服务也得到了大多数业主的认可和支持。但2014年11月28日新的业主委员会(即被告)成立后,却对原告的工作设置各种障碍并挑拨原告与业主的关系鼓动业主欠费,更为恶劣的是2015年4月30日原告方接到了被告方发出的一份函件:《关于解除《***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告知我们自通知发出之日...(本文书还有4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