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裕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蒋**及委托代理人应后俊、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汪**、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9年,原告与被告酝酿合作建设“裕丰大厦”,约定原告投入前期资金,委托被告具体经办,原告以法律顾问费名义支付被告报酬。2009年12月12日,按照双方协议,原告成*,注册资本5000万,股东为被告单位的宓**、厉...(本文书还有9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