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73年10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
上诉人高**、高**、肖**与被上诉人高**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高**、肖**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高**与高**的住房系同排且相连,肖**的住房与该三户住房相邻并形成前后排,两排房子之间从南到北有一梯形共用通道,南端宽4.6米,北端宽约3米。2002年11月26日,经歌乐村委会综治办调解,高**与高**达成协议,约定,“路为共同拥有、从大路至肖**门口至每家门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交通。”2014年农历9月,高**用空心砖、石棉瓦在前述...(本文书还有1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