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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东宁县第****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黑10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6-04
  •  
  • 【案例概要】

    法定代理人李**,男,1978年10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县老黑山镇。

    法定代理人曹**,女,1978年5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县老黑山镇。

    上诉人东宁县第三中学校(以下简称第三中学)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第三中学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法定代理人张**,原审被告李**法定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张*原审诉称,原告张*与被告李**均系东宁县第三中学初一、六班的学生。2015年4月29日午休时,原告张*从教室出来去厕所,回来时发现教室门已锁。原告张*欲从窗户进入教室,被告李**从原告张*的背后猛推原告,致使原告从窗户上摔倒在教室内地上,其左眼受伤,经诊断左眼视神经挫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被告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本文书还有31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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