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张**、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葛**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被告系好朋友,约在2013年1月2日被告张**因家庭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又于同年11月28日借款200000元,经催要后还款50000元,两被告系夫妻,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250000元。
被告张**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
被告葛**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于2013年1月2日、11月2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0000元,写有借条二张,后经催要被告还款50000元。后原告索款无果,遂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张**未还款,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250000元。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本文书还有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