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化市安丰镇继红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与被告广陵区超能橡塑厂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余仁祥独任审判,被告广陵区超能橡塑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6月12日,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广陵区超能橡塑厂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4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化市安丰镇继红好又多超市加盟店诉称,2013年12月1日,案外人王*胜从原告处购买了被告生产的天美牌热水袋一只,使用时,该热水袋突然爆裂,溢流出来的热水将其儿子王**烫伤。经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已赔偿王**各项费用54875.65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54875.65元,并承担...(本文书还有2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