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戈**。
原告胡*诉被告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戈**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骂,原告曾于2014年2月21日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未和好。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戈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5年3月起每月底前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600元。
被告戈**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4...(本文书还有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