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包**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3月15日系司法鉴定期间。
原告孙**诉称,2015年8月18日10时20分许,被告包**驾驶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黑g******号轿车沿凤山村路由南至北行驶至凤山小学道口时与原告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孙**受伤,孙**受伤后入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18天,经诊断为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右肘、右手及右小腿擦挫伤、右侧第11后肋骨骨折等伤情,花费医疗费2614.35元。经梨树交警大队认定,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负次要责任。为此,孙**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3389.35元、护理...(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