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倪*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代理人时*、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诉称:原告早在2012年与被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刀尖等货物,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于2012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元,详细事由今欠到汪*刀尖款,欠款人朱**,2012年3月30日”。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000元;被告自2012年3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直至欠款还清时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审中辩称:欠原告47000元货款是事实。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不应当支付利息。原告没有到淮南来要过钱,期间只是打电话来要...(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