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焦**、大兴安岭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焦**、山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的委托代理人韩*,山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丛府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山城公司2011年5月18日在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2011年棚户区改造(阿木尔林业局)三标段工程公开招标的过程中中标,并于2011年9月16日与阿木尔林业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编号**。山城公司完成加格达奇区西岭嘉苑60#、76#、78#、84#、85#共计**栋楼的基础工程后,在2012年3月7日由山城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与焦**签订了工程转包协议,约定由焦**继续进行施工建设。焦**于2012年4月末开工至2012年11月份完成了基础以上的主体部分工程建设。焦**系个人承包者无建设资质,故对司法鉴定意见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费用、规费、税金合计金额为2,334,641.29元予以扣除。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搭建脚手架而是使用墙内搭马蹬和跳板,对于搭马蹬和跳板的费用焦**未举证证明,故对脚手架的费用389,811.31元予以扣除。因案涉的**栋楼房外墙未粘贴苯板,根据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作出的答复**栋楼外墙粘贴苯板保温工程造价为622,104.52元,该笔工程款应从焦**实际施工工程总价中予以扣除。根据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以及答复函,阿木尔林业局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程加格达奇区西***小区60#楼、76#楼、78#楼、84#楼、85#楼**栋楼焦**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为8,676,150.16元(即12,022,707.28元-389,811.31元-2,...(本文书还有7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