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段**、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杨**、刘**、被告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8日9时,第一被告驾驶的皖s×××××小型普通客车沿20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亚华大道交叉口红绿灯路口路段时,与该路段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形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和原告的电动三轮车受损。该事故经鹿邑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是第二被告田*,肇事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有保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