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新创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兴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创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新疆新望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新创兴公司联系到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公司的电石运输业务,但因其不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遂寻求与新望公司合作。
新创兴公司、新望公司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约定各自投资150万元进行共同经营。
双方为了运输业务共投入10辆运输车辆,其中新创兴公司4辆,新望公司6辆。
前期双方合作愉快,利润分配及时。
后因业务需要将运输车辆增加至15辆,新创兴公司新增加了2辆货车,新望公司新增购3辆货车。
由于新创兴公司管理人员缺乏,双方约定利润...(本文书还有3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