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高*、第三人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郭*,被告高*的委托代理人张**,第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1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将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的住房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签订协议之前被告已经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原告。因被告出售房屋时已将该房屋抵押,抵押期限从2007年8月22日至2008年1月22日,因此双方约定在2008年1月22日办理过户手续。但2008年1月22日之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1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确认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