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孟**、李**、李*、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人工费25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孟**、李**、李*承包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承包后又把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经结算还下欠工程款251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另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仍下欠孟**、李**、李*大量工程款,其应在欠付工...(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