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春市百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梅**以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红星美凯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业公司在原审时诉称,2015年5月7日,百业公司与红星美凯龙公司签订《临时促销员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红星美凯龙公司于2015年9月7日至12月31日阶段性开展促销活动,由百业公司向红星美凯龙公司活动期间提供临时促销员担任红星美凯龙公司的宣传工作,费用为每人每天80元,由红星美凯龙公司在每月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百业公司提供付款金额,百业公司根据付款金额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劳务费发票,红星美凯龙公司收到合规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百业公司支付对应数额的协议款。百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全...(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