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生于1979年8月**日,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上诉人谭**、金**与被上诉人谭**、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后,谭**、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20)鄂28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该院重审后作出(2020)鄂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谭**、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对上诉人谭**与被上诉人金**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2、改判确认上诉人谭**与被上诉人金**“房屋修建协议”中确定的金**承担全部责任。3、维持谭**承担30%的责任的判决。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0日,上诉人谭**与被上诉人金**签订“房屋修建协议”后,由谭**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金**工程款,金**按照与谭**约定的价格给谭**付款。谭**不是谭**找的工人,该事实有庭审记录及判决书认定,一审判决第12页认定谭**自担30%的责任,余下部分由金**、谭**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案涉事实应适用过错大小原则,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主要有以下两个构成要件,其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其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认定其部分损失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采...(本文书还有7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