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原审被告海林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路桥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周*,被上诉人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原审被告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桥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且即便存在排污行为也与被上诉人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施工仅造成极少的泥浆排放,很难造成水域污染。上诉人排污地点与被上诉人鱼池之间存在约定距离,不可能对该鱼池造成影响。2.鉴定机...(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