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辰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东县茂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茂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辰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责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2018年6月18日18时至19日7时36分,被上诉人商铺位于的巴东城区普降特大暴雨,降雨量达143.3mm,被上诉人商铺紧邻的巴东大道,以及209国道等处的特大暴雨汇成一片汪**,直接涌流到农商城临巴东大道入口最低点,造成农商城多家商铺的自然水患灾害。被上诉人水损的直接原因不是上诉人的直接责任所致,无论损失多少,与上诉人无直接因果关系。发生水灾后上诉人当晚即组织专班救灾减灾,但次日起被上诉人既不自救也不开门配合上诉人的救灾减灾工作,任由损失扩大。被上诉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中的受损商品清单中诸如沙发、茶几、桌椅、马*、浴缸等将水抹干净后,根本不存在实质性损失,公证影视中的物件也无实质性损失,庭审中被上诉人自认沙发、茶几、桌椅等仍在使用,布帘等商品丢了,上诉人现场有专门物业人员、也有大量储存仓库,被上诉人受损商品处置或丢弃应该通知上诉人清点确认,一审法院若认为上诉人存在责任,也应在判决中提出以上物品的所谓损失数额。
茂弘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本文书还有5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