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2020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9月3日,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顺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浦顺公司赔偿损失500,000元。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3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