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田*与被告平罗县灵沙乡人民政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平罗县灵沙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九级伤残的一次性残疾赔偿金967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819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自2011年5月至今的工资待遇共计495564元;以上两项共计71046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平罗县灵沙人民公社社办企业煤矿的职工。1977年4月,原告在上班期间被落下的炭块砸伤,导致原告右侧股骨上端粗隆间骨折,造成终身残疾,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的受伤事宜确认为工伤。上述工伤处理意见作出后,被告给原告每年发放840元的困难补助款,但未向原告支付过工伤保险待遇。此后,原告的同乡马生虎以被告平罗县灵沙乡人民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原告才得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监察厅于2011年4月2日联合发布宁人社发(2011)98号文件,要求将全区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改制前用人单*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并自2011年5月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属于上述文件中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被告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本文书还有5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