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宁夏中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广告公司)、宁夏锦华金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金脉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中天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被告锦华金脉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顶账商品房购买协议》、《商品房抵顶三方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中天广告公司向潘**支付工程款410000元,赔偿损失20833元(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1日,按年息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共计43083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中天广告公司将其承包锦华金脉房产公司的海成星湖天地一期a1、a3、a4区的给排水、雨水、消防管道安装工程...(本文书还有3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