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周**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卡后使用其所办理的信用卡透支金额暂计至2015年12月29日累计人民币121,353.18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周**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21,3...(本文书还有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