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沈阳南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苏民四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11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白勇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孙*、人民陪审员佟莹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杜**、佟**,第三人沈阳南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第三人单位的员工,2010年4月因第三人经营不善,无力维持,在苏家屯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安排下,被告进入到第三人处生产经营,全面接管了企业,2010年8月起被告留...(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