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60年10月**日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区人,现住晋中市太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1972年1月**日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区人,住该村××××号。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建筑公司)、石**、杨**、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太谷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晋07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该院审理。该院审理后,作出(2020)晋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改判或者变更原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1.本案的基本事实。城关建筑公司设立的永盛建筑分公司由石**、杨**、吴*建经营管理。2011年9月20日,永盛建筑分公司与太谷县阳邑乡阳邑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开发建设阳邑村鑫***小区,合同约定:阳邑村鑫***小区由城关建筑公司的永盛分公司投资承建。2012年7月8日至2012年11月26日上诉人先后四次借钱给吴*建19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该款以转账方式转至杨**账户,吴*建给上诉人出具借条,该款用于投资建设阳邑村鑫***小区。吴*建于2013年正月初十因疾病去世,2013年3月27日,石**、杨**、吴**在《阳邑鑫*...(本文书还有5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