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庆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委托代理人庄*、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2014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程**驾驶牌号为皖b******小客车行至本市灵石路、平利路西北角,与骑助动车的原告相*,致原告受伤。嗣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至医院进行治疗。2015年2月,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xxx伤残。经查,本案肇事车辆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52672元(以下币种均为...(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