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宏鹏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鹏伟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原审第三人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方园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华、代理审判员胡少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鹏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原审第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本文书还有9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