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同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同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撤销(2020)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607227.17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起以46937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工程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9年5月23日起以137851.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工程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工程款607227.17元的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之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实际完成额的40%支付,工程价值的10%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5月23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结合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依约应于2017年5月23日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469375.8元,于2019年5月23日向上诉人支付质保金137851.37元,但被上诉人并未于上述期限向上诉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及质保金,故被上诉人应自2017年5月23日起以4693...(本文书还有6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