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胡**与被告全**、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全**、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2020年10月14日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鉴定,本案暂停审理。2021年1月14日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鄂荆门今宋鉴(2021)临鉴字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1715.6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情况:
2020年1...(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