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晋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晋腾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磊,被告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晋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水泥漏粪板生产线设备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设备款73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6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20年5月签订了《水泥漏粪板生产线设备合同》,原告作为需方,被告作为供方,由被告为原告建5条水泥漏粪板生产线,总价款110万元。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被告逾期履行合同,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限期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限定若被告不履行合同,则解除合同。被告收到律师函后未实质履行合同。原告认为,因被告逾期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原告生产进度被严重耽误,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4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