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672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3日15时30分许,杨**驾驶豫l×××**号轿车行驶至漯河市××路与淞××路转盘加油站时,撞住骑电动车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及车损并被送到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对原告的其它损失分文未付。为维护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原告特根据民诉...(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