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市好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屋公司)与被告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48280元;2、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887.9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0日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同意根据原告工作需要担任运营经理岗位,原告可根据业务或经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人事安排等)需要,根据被告业绩考核结果,或被告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按照合理诚信的原则,对被告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进行调整。现原告在昆明的业务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原告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故原告基于合理诚信的原则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告邮件发送了岗位调整通知书,将被告的岗位调整的项目运营经理,被告的出勤打卡地点调整为绿地东南亚中心售楼部,该调岗行为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原告的调整被告岗位时,并未将降低被告的薪资水平。同时,岗位通知书中明确指定了由项目经理黄涛与其做工作对接并带教培训,但被告擅自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拒不按照员工岗位通知书的规定到指定的项目地点出勤。因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起均未按照原告规定到指定项目出勤...(本文书还有5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