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玄**因与被上诉人海林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林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0)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玄**上诉请求:1.撤销(2020)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保障差额部分27150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的诉请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补发差额部分的诉讼,而非仲裁裁决判令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合法的问题;2.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故本案不适用仲裁时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持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海林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必然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本案不是侵权责任纠纷,不能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14年1月至2018年1...(本文书还有1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