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王**、王*、龚**、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实际借款人是王**、王*,龚**、江*是债务加入人。案涉借款最初是王**、王*向其借款,这可以由银行转账业务回单、王**的录音自认以及王**向其支付利息予以证实。此后,王**、王*又将款项转借给龚**、江*并由龚**、江*向王**出具相应的借条和收据,但王**、王*并未向其告知该情况。在无法收回借款的情况下,王**迫于无奈才要求龚**、江*向蒋**出具借条,真实目的是减轻自身还款压力,而龚**、江*出具借条的行为仅构成债务加入,并非与其形成借贷合意。2.本案实际借款本金是420万元,而非200万元。由于时间久远,其保留的银行回单及凭条仅有150万元,但实际出借金额远不止于此。录音资料中王**陈述一开始借款本金约300万元,这与龚**、江*2011年向王**出具的借条和收据金额共计320万元基本对应。2015年8月30日龚**出具的借条中载明金额为503万元,按照年息一分倒推至2013年9月1日时借款本金约420万元。2014年9月8日龚**出具的借条中利息金额42.92万元,按照年息一分倒推至2013年9月1日时本金同样约420万元。由此可以认定截至2013年9月1日蒋**实际出借金额应为420万元。
王**辩称,1.本案实际借款人是龚**,而不是其和王*。其与蒋**之间没有借款合意,蒋**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只是证明人。即使按照蒋**所述存在款项转借的情况,也是构成债务转移而非债务加入,真正的债务人应当是蒋**认可的龚**。录音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均...(本文书还有7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