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4日至7月30日,被告人樊某某以办理银行卡绑定手机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2的信任,樊某2按照樊某某指示办理了工商银行卡后到一手机店内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贷款数额5877元,樊某某骗取樊某2的微信支付密码后将该5877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后樊某某得知樊某2银行卡内有活期和定期存款共28000元,以使用樊某2手机打电话为由,利用事前获取的樊某2微信支付密码将樊某2银行卡内的26000元分数次转至自己微信账户。数日后樊某某以帮樊某2注销银行卡为由骗取樊某2现金2000元。樊某某多次盗窃樊某2人民币共计31877元。案发后樊某某已退还樊某236000元人民币,取得了樊某2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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