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禄多富控股公司(简称禄多富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2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2012年10月29日,上诉人禄多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拉普利奥食品(张**)有限公司(简称拉普利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为第4278795号“labrioche拉普利奥及图”商标,由拉普利奥公司于2004年9月21日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饼干、蛋糕、面包、夹心面包、三明治、月饼、糕点、甜食、馅饼、汉堡包、米**。
引证商标一为第1067507号“labriochedoree及图”商标,由乐多富集团公司(简称乐多富公司)于1996年4月1日...(本文书还有4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