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林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衣红云、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0)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0)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交付住宅的时间是2019年10月29日,新冠疫情爆发的时间是2020年1月23日,复工复产的时间是2020年6月1日因为疫情使得上诉人不能尽早复工复产,导致上诉人在2020年8月才履行交付义务,该期间不应作为违约交房的期限来计算违约金新冠疫情导致不能复工复产是众所周*的事实,上诉人无需举证证明上诉人只应承担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的违约交房责任衣红云、赵*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本文书还有2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