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冯**、高**未作答辩。
被告金达运输公司辩称:一、原告中世物流公司诉讼不适格。案涉受损货物所在公司分属上海、江*、浙江三省,根据货运经济原则,不可能同时委托给原告运输,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受损公司将权益转让给原告。二、原告仅有发票而未能提供评估报告证明受损货物的实际损失,且发票数额相互矛盾,极有可能故意扩大损失。三、金达运输公司仅是挂靠公司,未参与经营,赔偿责任主体应为实际车主、驾驶员、承保的保险公司。
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辩称:一、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二、本起事故中其他受害人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和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冯**投保的车辆保险中已获赔偿,人保六安分公司在保险金剩余限额内进行赔偿。
原告中世物流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上海远程集货运输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薛**就昆山天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十...(本文书还有3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