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博白********因与被上诉人博白县人***、一审第三人博白县华***********、博白县博白镇城东村莫屋东队、博白县博白镇城郊村饮马江新队、广西博白沙利人造纤维长毛绒布厂、博白县烟花炮竹总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确实,并且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所据以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和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采信和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颁发的第018355号证所登记的土地是经过征用后划拨给长毛绒布厂使用,由长毛绒布厂转让给华维公司的国有土地,土...(本文书还有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