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莱阳孟*食品有限公司、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市人民法院(2020)黑10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莱阳孟*食品有限公司、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穆*市人民法院(2020)黑108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应为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即货物风险是在基地时转移还是货到时转移。网名“三亚的雪”确实是上诉人派往被上诉人处进行质量把关及验收工作的,但是该验收员并未对案涉争议的五车货物进行验收,而是对其余货物进行验收,一审法院在未进行详细调查的情况下,笼统的认为该验收员就是查验案涉争议五车货物与事实不符,验收员没有对该五车货物进行验收则风险不应自基地处就转移给上诉人,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货到厂家验收为准。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应为货物到厂家后是否出现腐烂等情况导致上诉人拒绝支付贷款的合同约定情况出现。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通话录音笔录中,被上诉人承认第五车发往佳木斯货物因有腐烂所以价...(本文书还有5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