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57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民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好民居公司申请再审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群力家园项目延期进户和阳台半面积收款有关情况的说明》,可以证明好民居公司与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受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签订的“零利润”项目,好民居公司与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无偿委托法律关系。2011年5月9日,好民居公司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团购意向书》,李**于2013年11月8日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