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2011年至2014年12月期间,张**挂靠第二工程公司承建荷枫水岸二期工程期间,分别于2013年5月26日和同年6月15日分两次向上诉人借款合计150000元,并为上诉人出具借据两枚,用于缴纳税款,一审判决对张**借款用于缴纳税费不予认定是错误的。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张**与被上诉人第二工程公司为挂靠关系,上诉人与张**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借款用途用于缴纳税款与其所挂靠的公司经营活动存在法律的利益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本文书还有2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