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吴**,刘**及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调解或判令对邓*、刘**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期限起止时间修正为2018年10月至2038年10月;2.请求依法调解或判令邓*、刘**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缴费期限延后一年;3.若刘**拒绝上述两项请求则返还213,684.7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14日邓*、刘**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刘**在牙哈镇桑塔木牧场1080亩土地,合同约定:“刘**给邓*提供淡水井3口,变压器3台,32千瓦水泵3台,高压线路,滴灌**房子6间承包期限:自2017...(本文书还有3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