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质证,被告宏立城集团、宏益公司对证据的三性均不持异议。被告怡然蓝天公司认为与其提供的淘宝截图相印证。被告叶**模塑厂对三性均有异议,从形式上看页面没有公证处印章或者骑缝章,里面的内容是否为公证内容无法确认,且无法确认是否公证装订。
被告宏立城集团、宏益公司为佐证其抗辩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花果园项目/园林(2016)号);2、《生态墙项目方案》;3、中山南路生态墙基础工程结算金额统计表;4、证据四: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证实:1、被告宏益公司将涉案的工程发包给被告怡然蓝天公司施工建设,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包工包料、设计施工均由怡然蓝天公司负责;2、被告怡然蓝天公司所施工的涉案花墙工程,双方已经进行结算,原告诉称的侵权材料(花盒及连接件)是被告怡然蓝天公司提供;3、被告宏益公司是涉案花墙工程的发包人,但是已支付对价,所使用的花盒来源合法,有权使用。4、被告宏立城集团不是本案涉案花盒的制造、购买、使用的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经质证,原告认为合同签订的价格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格,并且计算审批表上没有签章;被告派遣了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所以被告宏益公司也有侵权行为。没有相应发票以及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只能证明来源不能证明合法来源,并且合同签订的时间晚于我...(本文书还有4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