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郭**、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请求判令:1被告郭**、刘**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从2020年9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5日的利息为7,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被告刘**答辩要点:1、借款确实系两人共同借款,但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答辩人已经偿还本金100,000元,2014年到2020年的利息都由答辩人支付。2、答辩人与被告郭**现已离婚,但并不是为了逃避债务才离婚。
被告郭**未予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郭**、刘**于2014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童**...(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