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的委托代理人常**、被告中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共计9974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9日3时许,原告司机郝*江驾驶冀b×××××号的重型货车,在迁曹*东海钢厂东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冀b×××××号车辆受损。原告及时报警、报险。该事故经滦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郝*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9744元,包括车损95644元,施救费3000元,公估费4100...(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