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男,1964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再审申请人彭**、彭**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蔡农商行)、一审被告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彭**、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申请人新蔡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赵**,一审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彭**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新蔡农商行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蔡农商行负担。事实和理由:1、其从未向新蔡农商行提供过任何证件,也从未提供过相应的资信证明,更不可能与新蔡农商行签订合同。2、金融借款合同上其的签字均系伪造,其对担保贷款一事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责...(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