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诉被告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因生活困难于2014年11月向原告提出借款100000元,原告将自己存有100170元的株洲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于2014年11月5日交给被告张*并告知其卡密码,由被告张*自行提取。被告张*于当日给原告写了一张拾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两分的月息。被告在2014年11月5日至2014年11月7日用卡提取、转账共100031元后,就把银行卡归还给了原告。被告借款后,陆续归还了部分本息,至今被告还欠原告...(本文书还有4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