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达公司”)、王**、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聂**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瑞达公司、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恒瑞达公司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104350.47元;2、被告恒瑞达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870元以及逾期租金的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按每逾期一日以逾期租金总额的1.2‰为准计算,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20年6月3日暂定为1186元);3、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编号:410013980758,车牌号:豫a×××××)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书还有2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