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台利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今年三周*。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可,随着结婚时间延长,被告的各种恶习逐渐暴露出来,被告经常找茬与原告发生口角,动辄对原告拳脚相加,实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2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很好。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本文书还有1054字未显示)